
一、总则
1,为使屋面虹吸式排水系统做到技术先进、安 全可靠、经济合理,确保工程质量,制定本规程。
2,本规程适用于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、安装及验收、维护。
3,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由虹吸式雨水斗、管材(连接管、悬吊管、立管、排出管)、管件、固定件组成。各组件的质量应符合各自产品标准的要求。
4,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须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施工,变更设计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。
5,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的设计、安装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,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。
二、系统设计
2.1一般规定 .
2.1.1系统设计时采用的设计降雨历时、设计降雨强度、屋面汇水面积、设计雨水流量的计算,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 50015 的有关规定。
3.1.2虹吸式屋面雨水排水系统采用的设计重现期,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程度、汇水区域性质、气象特征等因素确定。对一般建筑物屋面,其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2~5年;对重要的公共建筑物屋面、生产工艺不允许渗漏的工业厂房屋面,其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溢流造成的危害程度确定,不宜小于10年。
注:大型屋面的设计重现期宜取上限值。